1、项目备案:
向当地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基本信息、建设方案、投资预算等相关材料,进行项目备案,获取项目备案证明。
2、土地审批
确认土地性质与规划:需确保土地可用于温室大棚建设。一般而言,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(含菌类)的设施用地 ,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。生产设施用地如育种育苗大棚、工厂化作物栽培中连栋温室或智能温室(含温室墙体、室内通道、耳房)等;辅助设施用地则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、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 。要注意不得使用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的地块,如独立集中兴建的农产品加工、存储、冷库等用地,这些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。此外,若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,不同情况有不同规定。规模化作物种植设施,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,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,不需补划;破坏耕地耕作层,但因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,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,使用面积控制在用地总面积的 20% 以内。规模化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,涉及少量零星、分散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,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,使用面积控制在用地总面积的 20% 以内,最多不得超过 20 亩(大型生猪养殖场项目不受 20 亩上限控制)。水产养殖设施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。
3、签订用地协议:
与村集体以及镇级部门签订用地协议,如果土地是流转获得的,需提供流转合同。
4、提交用地申请:
准备好申请表、用地协议、土地利用规划图、建设方案等材料,由镇级部门申报,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审批。
5、规划设计审批:
准备包含温室大棚结构、布局、配套设施等详细内容的规划设计方案,提交给当地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许可。
6、环保审批:
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环保审批,以确保温室大棚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减到最小。部分地区可能还要求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。若承建温室大棚的企业涉及钢结构安装,还需要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特定等级的建筑资质,包括企业资质、设计资质、施工许可证等 。
7、此外,一些地区对温室大棚建设规模也有限制。
比如,在作物种植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方面,辅助设施用地不超过用地规模的 5%(露天种植的以流转种植面积为准),其中,种植面积在 500 亩及以下的,控制在 3 亩以内;500 亩至 1000 亩之间的,控制在 5 亩以内;1000 亩及以上的,控制在 10 亩以内。规模化作物种植的管理用房用地规模控制在辅助设施用地规模的 20% 以内,管理用房按单层建设。农业规模生产中必须兴建的自用临时性粮食、烤烟、茶叶等农产品烘烤、晾晒等初加工辅助设施用地,其用地规模不得超过 1000 平方米。为种植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,用地规模不得超过 15 平方米,按单层建设 。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方面,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 7%(其中规模化养牛、养羊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 10% 以内),最多不得超过 15 亩,但生猪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不受 15 亩上限限制。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 7%,最多不得超过 10 亩。畜禽水产养殖的管理用房用地规模控制在辅助设施用地规模的 20% 以内,管理用房按单层建设。符合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并备案登记的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,管理用房可采用多层建筑,楼高控制在 9 米以内 。
建设温室大棚前,建议与当地农业农村、自然资源、规划等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咨询,详细了解当地政策法规和具体办理要求,确保手续齐全、合规,以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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